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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诚信社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开征求意见
株洲文明网 2016-08-10 09:44:00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付卡消费乱象如何遏制?拆封商品能否无理由退货?快递丢失如何赔偿?针对这些热点消费问题,《条例》提出了一系列规定。

  热点·预付卡

  现象:近两年本报曝光“预付卡跑路”事件20起以上

  美容卡、健身卡、洗车卡……不少市民手中都有各种各样的消费预付卡。这些预付卡避免了现金交易的麻烦,还能享有一定的折扣,受到很多人的喜爱。然而,由于预付卡是先付款后消费,一旦商家经营不规范,往往容易导致消费纠纷。

  记者查询发现,近两年来,仅晚报报道过的“预付卡跑路”事件至少在20起以上,涉及近千名消费者;由预付卡引起的消费纠纷,则至少在15起以上,涉及洗车行、美容理发店、健身俱乐部等。

  新规:预付卡商家关门提前30天告知

  15日内未消费,可全额退款

  对此,《条例》提出,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当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办理预付款业务时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计算方式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十五日内,且尚未承兑任何商品和服务的,可以凭经营者开具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向经营者办理全额退款;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起七日内,按照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表明的价款办理退款。

  经营者违反上述条例,造成消费者重大财产损害的,将按《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热点·职业打假

  现象:株洲市每年接数十起职业打假投诉举报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近年来,株洲市每年都要接到数十起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这些案件大部分为书面投诉举报,专业性很强。其中,职业打假人雷女士于去年在某药店花2086元购买了所谓“有机茶叶”,但经查询该产品根本没有通过国家有机认证,最终,该商家退还雷女士货款2086元,并赔偿3倍货款金额6258元。

  41岁的于达盛(化名)也是本土职业打假者之一,他向记者透露,目前株洲职业打假圈的“活跃分子”不到30人。职业打假人本土作战的少,外地作战的多,且平时都是单兵作战,但是碰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也会协同合作。

  新规:或将否定“知假买假”“职业打假”

  《条例》出台后,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其中的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国家相关部门或将从立法层面否定“知假买假”和“职业打假”的合法性。

  针对《条例》不支持职业打假,于达盛认为,职业打假人本质上与普通消费者无异,不能单独看到打假带来的经济收益,更应该正视职业打假人对改善市场消费环境所作的贡献。

  在另一本土职业打假人贺维(化名)看来,界定一个消费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完全属于主观意识,不具公正客观性。《条例》一旦正式实施,一次性大量购置商品而产生的投诉举报,都有可能被认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予支持。

  湖南德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德林律师介绍,通常意义上的“营利目的”,是进货后加上差价出售货品。职业打假人是利用了产品自身缺陷来索赔,这究竟算不算得上以营利为目的,由谁来认定目前都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现实难度。

  “《条例》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现版本并不意味着最终方案,一切将以相关部门正式发文为准。《条例》实施能不能达到限制‘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的立法意图,也有待观察。”张德林说。

  【亮点】

  拆包装也能退货

  《条例》指出,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并对“商品完好”给出清晰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无发票也能退换货

  《条例》规定,对无发票和退货、更换、修理凭证但是有其他证据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在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有效期限内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购物凭证上显示的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未保价快递不仅只有三倍赔偿

  目前对于无约定且未保价快递的赔偿问题,快递公司的普遍做法按快递费的三倍赔偿。对此,《条例》明确了快递丢失等情况的三类赔偿责任,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相关链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右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03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2315@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5日。(株洲晚报)

作者:邱峰
编辑:向胤蓉
来源:株洲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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