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 举报非法燃放获奖励
株洲文明网 2018-02-01 09:10:00
1月31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正式下发施行。
根据《通告》,在禁限放地点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
市民通过拨打110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的,还能获得适当奖励。
【相关链接】
禁止燃放区
党政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加油加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输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限制燃放区
自建宁大桥起沿南二环、东二环(包括枫溪街道办事处、董家塅街道办事处)、东环北路、S211、沪昆高速、石峰区株洲市界、天元区湘芸路、炎帝大道、建宁大桥合围形成的区域。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允许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的6时至24时燃放烟花爆竹。(株洲日报)
作者:廖明 通讯员 陈乘
编辑:向胤蓉
来源:株洲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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